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本着“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学校继续教育联合办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校签订成教联办协议的单位,不得在我方校内(包括承办学院)摆摊、设点、挂牌,进行招生宣传的相关工作。
二、由于今年学校中干轮岗换届,一些学院分管成教的负责人发生了变化,在此,重申我校成教联合办学需注意的事项:凡成教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我校签订成教联合办学协议的法定委托人是副校长谢相勋;联办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有独立的办学场地、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生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请有联办意向或联办基础的学院抓紧时间联系和洽谈,并及时与继续教育处沟通,在成考报名期间尽快签订联办协议,确保今年的成教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继续教育处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