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四川省教委颁发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多层次、多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实际,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列入学生本人档案。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缓考,经系(院)主任(院长:以下统称为主任)审查同意、签字后生效。每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
2、平时课外作业成绩是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一部分,每次作业任课教师均应全部检查,酌量批改,进行登记。未做者要令其补做,不合格者要令其重做。一学期单科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学生所在系(院)主任批准,取消其考核资格,该学期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
3、学生单科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由系(院)教务干事会同任课教师核准,报经系(院)主任批准取消其该科考核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由系(院)决定是否给予补考。
4、除“二本”外,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由本人向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主任批准并报继教处备案,于新学期初由相关系(院)在第一周内组织考核,成绩合格(60分以上)者可予免修。
5、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而自认为有把握的课程,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主任批准并报继教处备案,允许参加原班有关课程的考核。
6、“二本”学生的课程免修,同层次课程学分互认,未学课程按本条4款规定程序办理。
7、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教育肄业生、修业生、结业生就读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当的课程由相关系(院)领导同意,报继教处批准,可准予免修。不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比照本条4款规定执行。
8、学生学业考核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开式进行。考试或考查的科目由各学期开课计划规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考试
9、脱产、夜大的考试课程进行期末考试。考试日程由继教处根据校历统一规定,由各系(院)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除期末考试外,每门考试课程应安排一至二次测验。
10、函授的考试课程由于教学的特殊性,考试日程由各系(院)报继教处批准后由各系(院)组织实施。
11、期末考试原则上实行闭卷笔试,也可采取开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法。每场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个别特殊课程需2小时以上者,须在命题时提出并经系(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12、命题:考试命题对指导学生学习有重要作用。目前一般由主讲教师慎重地加以拟定。提倡由系(院)组织教研室(组)集体命题。学校将逐步按标准化命题的原则,暂先建立试卷库,进而建立试题库,以切实改革命题工作。
(1)命题以系(院)审定的《教师教学工作计划》规定的全期(一学年考试的学科为全学年)教学内容为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未制定教学大纲的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说明)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并应有足够的份量、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
(2)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着重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工科试题应有40%左右的综合题,其中15%左右要有较高的难度;文科试题一般应有50%左右的理论联系实际题。例题、平时练习题、复习题不应选作试题。
(3)两个以上教师平行教学课程应由教研室(组)指定教师命题,或由系(院)组织集体命题。
(4)试题应同时出两套,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13、审题和制卷:各系(院)成立审题小组,由系(院)领导牵头,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教研室(组)主任参加,对试题逐一审查。凡发现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责成命题人修改完善,最后由系(院)领导批准签字后组织制卷。制卷费由各办学单位在教学业费中列支。
14、考场
(1)考场实行一人一桌,学生凭学生证对号入座。
(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乐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3)实行校领导、继教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和系(院)领导、教务干事巡考制度。
(4)主讲教师不担任本课程的监考工作,但必须参加本课程的巡考工作,及时向考生解答试题中出现的错、漏或印制不清等有关问题。
三、 考查
15、考查课不进行期末考试,可根据学生平时作业(习题、实验、作图)、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的情况等考核其成绩。每门课程每学期进行平时测验二至三次(最后一次测验应安排在该课程最后一次上课时随堂进行),平时测验在教学时间内进行,纳入教师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师自己组织,随堂进行。
16、平时测验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开卷、闭卷或开闭卷兼用;口试、笔试或口笔试兼用的办法进行。采取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提议,教研室(组)主任批准后实施。
四、成绩评定与记载
17、学生学业成绩按每门课程记栽一次。同一课程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一个学期都规定考核时,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18、考查课程成绩原则上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也可按百分制计。其评定比例为:课堂提问和作业占50%,平时测验占50%计入。
19、考试课程成绩统一按百分制计分。其评定比例平时成绩(内含作业、课堂提问、平时测验)占30%,期末考试占70%计入。凡考试成绩在55分(不含55分)以下者,不再同平时成绩平衡,该课程以不及格论。
20、各类课程考核成绩均须维护考核的严肃性,成绩评定应符合正态分布,要防止分数贬值,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各科补考率均不得低于5%。
21、实验课由各系(院)拟定评分办法评定成绩。
22、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作为一门主要课程成绩看待,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3、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
24、经学校批准免修的学生的免修考核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合格者记入学生成绩册,不合格者不计入。
25、在国民教育系列同层次学校已学过相关专业课程,通过正常转免而获得免修的学生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入。
26、补考(含二补)成绩不再与平时成绩平衡,按实际分数记入补考栏内。
27、凡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五、补考
28、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内含考试和考查),均须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统一安排在下学期第三至第四周内完成。
29、凡“考试作弊”、“旷考”和“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原则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特殊情况须由系(院)主任审查同意并报继教处批准,方可另行安排补考。
30、学生历年正常补考不及格,又不够降级、退学者,和因各种原因取消一补资格的二次补考,统一安排在毕业学期末考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继教处届时统一部署,各相关系(院)组织实施。
31、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补考,待工作一年后按其单位工作绩效鉴定,决定该成绩是否及格。
32、毕业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和“二补”学科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补考,待学生工作半年至一年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再补考一次。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六、成绩统计、上报和发布
33、考查、考试结束后,各系(院)应迅速组织任课教师阅卷,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进行成绩评定和记载。考查课程在停课一周内,考试课程至迟应在学校放假前,将《学生成绩册》、试卷送交各办学系(院)教务干事处。
34、各系(院)学生补考名单,应于学校放假前报继教处备案,同时函件通知补考学生本人,作好下期补考准备。
35、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上册和公布后,若需更动,须经系(院)主任签字批准,并加盖“成绩校对章”,方可视为有效。
36、学生各学期学业成绩,由各系(院)教务干事组织登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系(院)主任签字同意,加盖系(院)主任印章和公章后,报继教续教育处审核毕业资格,办理毕业证书,并按规定将学生学业成绩分别归入学生人头档案和学校综合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