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脱产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成教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习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含体检复查),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处编制学号。学生在作业、考卷上均写明学号、姓名。
学生在学籍卡上必须认真填写学号、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若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报告所在系(院),以便联系。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般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学籍卡、体检表、成绩登记表、实习鉴定表、毕业鉴定表等。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具体运作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记载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十条 课程免听
对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直接参加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学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院)审核同意后,参加该系(院)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第十二条 课程缓考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由所在系(院)领导审批。
1、临考或考试期间,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如奔丧、突发疾病住院等),不能参加考试者,学生可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缓考。
2、考试前患急性病或慢性病发作,严重影响考前复习者,经系(院)认定,可申请缓考。
3、因其他情况经系(院)领导同意者。
缓考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3-4周内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
学生历年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没有达到退学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无补考、缓考。重修考试应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第一次重修不及格者,可以再次申请重修考试。
参加重修的学生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跟班重修。若跟班听课时间与其本年级授课时间有冲突,重修者可申请部分免听,经课程开设的系(院)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2、自学重修。以学生自修为主,任课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所有教学任务,否则不予以参加重修考试。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在校期间已转专业一次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成绩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后,报省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测试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的申请时间和程序
1、 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4--5月。
2、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 跨系(院)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须由所在系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4、 在系(院)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
第二十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可以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服兵役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所在系(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院)上报继续教育处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至少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退还学费按乐师院(2003)82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结业重修(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须自己联系进行补做),全部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报四川省学位办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地市及以上级别报纸刊登遗失广告,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系指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十六条 柏扬校区的成教脱产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1年制定,2006年4月修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相违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