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深化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改革,确保函授、夜大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 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新生,接到我校录取通知书后,方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我校录取的函授、夜大新生,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专升本新生还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按规定日期到办学系(院)或指定的函授站点缴清第一学年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取得本校学生学籍。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任职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证明,向所在系(院)请假。经批准可延期补办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函授、夜大生的年级以取得学籍年份命名(如2005年参加成考被录取,统称为“2006级”函授生)。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处编制学号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在作业、考卷上均须写明学号、姓名。
学生在学籍卡上必须认真填写学号、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若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报告所在系(院),以便联系。
第五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般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学籍卡、成绩登记表、实习鉴定表、毕业鉴定表等。
第二章 面授 请假 考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或夜大上课、实验、实习及有关教学、教育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面授期间由校外教学点负责考勤,集中校本部上课和夜大上课,由系(院)负责考勤。夜大上课和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请假须经有关系(院)或教学点批准,因公或因病请假要出具工作单位证明或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各系(院)和教学点对学生无故不参加面授要尽快查明情况并按规定处理。面授结束后一星期内,校外教学点要把本次面授缺(旷)课统计表书面上报相关教学系(院)。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时不得启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九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函授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夜大旷课一天按3学时计算。
(二)旷课学时数按1:2折合为缺课学时数,缺(旷)课累计学时数(旷课学时数*2+缺课学时数)占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下者,教师可酌情扣除其结业成绩。
(三)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但未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需经补足课时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四)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和补考,需要重修,具体重修时间由相关教学系负责通知。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具体运作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记载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免听、重修、免修(考)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对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直接参加期末考核。免听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
(一)学生在所选课程修读中出现以下情况,需重修:
1、所修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
2、无故不参加考试(旷考)者;
3、在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者;
4、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直至合格。
(三)重修形式:
1、跟班重修:参加下一年级课程的听课与考试。若跟班听课时间与其本年级授课时间有冲突,重修者可申请部分免听,经课程开设系(院)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2、自学重修:以学生自修为主,任课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所有学习任务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四)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系(院)同意,方能参加重修和重修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的同层次专业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凭合格证原件经开课系(院)审验后,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可作为该科目成绩。
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性(实验)较强的课程不得免修。
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原结业课程与现教学计划课程相近者,可申请免修。
学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院)审核同意后,参加该系(院)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已取得的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系(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在校期间已转专业一次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从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我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继续教育处初审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条 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的申请时间和程序
1、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4--5月。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跨系(院)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须由所在系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4、在系(院)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或本人未申请、但所在系(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系(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继续教育处审查,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开具休学证明书并通知本人。休学只能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不得超过2次,休学至少一年,休学时间总计不能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工作单位和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因服兵役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休学申请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系(院)批准,并书面报继续教育处备案,方能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四)已休学两次或休学满两年,经审查不能复学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院)提出,继续教育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由学校书面通知本人。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至少满一年)。
退学退还学费按乐师院(2003)82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须自己联系进行补做),全部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系指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十七条 柏扬校区的成教函授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1年制定,2006年4月修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相违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