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协调我校成教教学管理工作,完善成教教学各个环节,保证成教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业设置
凡各系(院)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均由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教处)统一管理。专业名称要统一使用教育部规范的名称,不得自立名称。凡新办专业,由各办学系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经学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统一由继教处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
继教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组织各系(院)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教育部《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学校颁发的《关于我院各类成人大专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关于制定成教专科起点本科教学计划的暂行规定》,提出各项教学活动及课程结构的比例关系,学时控制数。由各系(院)主任(院长)提出本部门所办专业的培养规格,组织制定专业教学计划。
高中起点本科,原则上参照我校普通本科的教学计划执行。
教学计划报继教处初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正式颁发生效。
修订教学计划在新生入学前半年进行。
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局部调整,应于每学期制定开课计划前提出书面理由和调整方案,报继教处审查同意后实施。经审查批准的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各系(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由系(院)主任(院长)组织教师制订。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各系(院)应保证向教师提供教学大纲。未制定大纲的课程暂先制定课程说明。
第四条 开课计划
各系(院)均应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制定下期开课计划。开课计划中要求写清楚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教材名称、版本、考试或考查、周学时及必修或选修、以及实践活动安排等内容。开课计划由系(院)主任(院长)签字,报继教处并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各系(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成人高等教育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之一。
成立由教学经验丰富,担任成人高等教育课程两届以上,熟悉成人教育特点的专业教师和系(院)领导组成的教材编审小组,编写和审订教材。
选用教材时要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尽可能采用教材征订单上公布的国家统编教材,严禁购用盗版教材。
组织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成教教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印刷、订购及时,保管妥善,分发无误,学期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各级各类成教教材的选用,均由各系(院)分管领导审定,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六条 教师聘任
成教任课教师由各系(院)负责聘任,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各系(院)主任(院长)在聘任教师时,应全面了解受聘教师的学历、水平、工作态度,并对受聘教师提出教学的基本要求,若有不合格者,继教处可要求有关系(院)调换。外聘教师的聘任、管理按乐山师范学院《关于聘请校外人员兼课、讲学、短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计划
教师应根据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规格,课程教学大纲,及制订教师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确定课程教学目标,按继教处编制的表式和要求认真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计划。各系(院)主任(院长)应对作业、辅导、成绩考核以及教改措施向教师提出具体要求。教师教学工作计划应经系(院)主任审查同意并正式签署意见后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计划由各系(院)组织实施并归档。
第八条 备课
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注意吸收新的教学、科研成果,认真分析、把握教材重点难点。并应注意结合成教学生的特点。
第九条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教学形式。教师要结合成人教学的特点,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加强教学的针对性,讲清难点重点,并注意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语言生动,必须使用普通话。
教师上课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在课堂上要做到仪表端正,严禁吸烟和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条 辅导及作业
根据学校要求,任课教师应对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个别辅导、答疑,或对共同性的问题进行全班集体辅导,时间由各系(院)安排。
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情况,教师要给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量可参照普通学生相应专业规定执行。教师应按要求对学生作业进行全批全改或部份批改。学生作业是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学期成绩的一部分计入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调课、停课
各系(院)成人教学课程表一经排定,应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和宣布停课。凡因事、因病需调课者,应报经授课学生所在系(院)教务干事转呈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凡因故全班或全系脱产学生须停课1天以上者,应报继教处认可并转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凡停课、调课均应提前通知学生,并作好补课安排。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与补考
考试科目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时确定,开学初通知教师和学生。除统考课程外,期末考试在学校末规定实行教考分离前,一律由各系(院)组织教师命题,试题应覆盖全部教学内容并注意难易适度。每门课程,教师同时命两套覆盖内容相同,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一套考试用,一套补考用。考试试题由各系(院)制卷,补考由各系(院)具体安排。
考核日程,按学院统一规定时间排定,有序进行。考场规则按《乐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考试规则》执行。各系(院)安排监考教师,每个考室两名监考教师,各系(院)还要安排领导巡考,同时继教处安排相关人员对全校成教生考试进行巡考。
学生考试违纪,由各系(院)按《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及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我校各级各类成教学生的学籍管理,均应分别按照《乐山师范学院成教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乐山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每年正式录取的新生和进修生报到后,各系(院)应及时将新生报到名单交继教处学籍管理科,并输入微机,建立有关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后颁发毕业证继教处要以各系(院)上报的新生名单为依据,未上报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实践活动
实践教学环节(内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写入每学期开课计划。每次实践活动均应向继教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实践内容、目的、要求、作法、时间、地点、组织方式、负责人、参与教师及经费预算等。在指导思想上要侧重专业技能的培养、应用能力的提高和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
第十五条 教学总结
在学生成绩确定后,教师应进行书面教学总结(内容包括教学进度、学生学习质量、成绩分析、学生学习动态和教学效果等)报各系(院)主任(院长)审定后存放各系(院),作为各系(院)总结和提出今后工作意见的基本依据。各系(院)每年要进行一次成教教学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送继教处备案。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相应的工作文件补充。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文含义由继教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01年5月 制定
2006年4月20日 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