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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 [2007]122号 乐山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1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在资源、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及时、有效地培养各类实用型人才,保证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本着“积极、慎重、规范”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挖掘办学潜力,开拓办学渠道,采取集中宣传,调动办学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保证办学质量,整合我校各类短期培训资源,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工作,逐步建立乐山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指学历教育外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班、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举办者应是各教学单位或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团体。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面向校内普通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的非学历教育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处。不允许师生员工个人以学校名义、占用学校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申报表》,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若是合作办学则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凡学校或地方物价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承办者报请学校或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办班结束后,由办班单位填写《乐山师范学院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学校财务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各办班单位的招生宣传广告,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部门规定,并将招生宣传广告内容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广告内容应真实可信,要杜绝虚假欺诈宣传。摆放在校内及校门附近的广告牌,以及在校内张贴、散发广告,要严格遵守《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校园内张挂各类宣传品的管理规定》(乐师院[2007]64号文件)。

   第七条  办班单位负责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全面负责教学、学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有无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及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乐山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登记表》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各办班单位应加强对办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并按要求交学校档案馆,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证书网上查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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