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乐师院继教[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职业、技能等各类培训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校统筹安排。发展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是服务社会的具体表现。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办学渠道,在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上,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继续教育体系,使学校继续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各教学单位由一名学院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教学机构;各教学院具体承担校内继续教育的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有专门人员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主体,以校内教学院和校外站点为依托,实施归口管理。
1、校内各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划到相关教学院负责;若办学不规范、整改不力,或教育管理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非学校普教对口专业的继续教育(成教)专业,其教育教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校外站点及联合办学全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2、各类非教师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归口到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教学院非教师教育培训项目的申报及技能鉴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院持培训方案和合同(协议)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校内其他各单位所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学校禁止个人以乐山师范学院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举办培训班,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外以任何形式组织各种赢利性的教育培训活动;校外机构或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组织各种赢利性的教育培训活动,校内各单位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从事或变相从事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的办公和教学场地。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须依法办学,规范办学,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稳定。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
第九条 制定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继续教育事务。
第十条 负责校外联合办学和站(点)设立的考察、审批以及对校外站(点)的检查、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应用型自学考试的专业申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种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的招生宣传,制定各类继续教育形式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电子注册、学籍管理,各类成人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审查、报名考试,办证验印和发证工作。
第十四条 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检查落实面授安排、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督促各教学院对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教材的审定,负责组织有关学院做好特需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考籍管理、助学安排、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验印办证和发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学校对各类非教师教育的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或备案,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十八条 负责继续教育教学研究,组织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有关继续教育质量评估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教学院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根据办学条件、发展态势、招生规模配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成人高考的报名、考试及技能鉴定的报名和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年度招生计划和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以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完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完成各种继续教育形式的教学任务,选聘主讲教师,负责教学管理;完成拟卷、制卷、监考、阅卷、登分、试卷分析、上交成绩册及样卷等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相关专业教材的审定并编写有关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安排、指导以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校内继续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以及班主任的聘任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本教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本教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涉及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所有费用均由学校财务处安排专人统一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费;经费结算工作由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教学院协助。
第三十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办学经费原则上来源于继续教育的办学收入。学校按照鼓励创收、效益优先、确保质量、合理使用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收入进行管理和分配。各教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继续教育经费,各办学单位的继续教育收入在扣除需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代收代管费后,按照以下办法分配:
1、校内成人教育:收入的45%上交学校,55%由办学单位掌握使用。
2、校内自学考试助学:收入的30%上交学校,70%由助学单位掌握使用。
3、各类非学历教育:收入的20%上交学校,80%由相关单位掌握使用。
4、校外联合办学:校内分成部分全部上交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院的继续教育收入主要用于二级分配及继续教育办学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每年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管理经费:用于招生业务费、联合办学业务费、广告宣传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教学业务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等方面的开支。
2、院长基金:用于业务培训、会议会务、业务接待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若学校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再作相应调整。
乐山师范学院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