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乐师院继教〔2016〕4号
第一章 学习形式、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有本科、专升本、专科,学习形式分业余(半脱产)、函授两种。业余(半脱产)本科、专升本、专科的标准学制分别为5年、2.5年、2.5年;函授本科、专升本、专科的标准学制分别为6年、3年、3年。
第二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业余(半脱产)本科可在5至7年内(含休学时间,下同)(函授6至8年)、业余(半脱产)专升本和专科可在2.5至5年内(函授3至5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条 规定标准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或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初审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延长修业年限。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最长学习时间业余(半脱产)本科累计不超过7年(函授8年),专升本和专科累计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在规定标准学制内未完成规定学分学习,或延长修业期限至最长年限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我校相关教学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教学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第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编制学号。学生在学籍卡上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若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报所在教学单位,并更新学籍卡。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教学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集中面授、在线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实训)等有关教学、教育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的教学活动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考勤。面授期间,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请假须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各教学单位对学生无故不参加面授要尽快查明情况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1、 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2、 缺(旷)课累计学时数占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下者,教师可酌情扣除其课程成绩。
3、 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但未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需经补足课时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4、 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和补考,需要重修,具体重修时间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 在线课程的学习与考勤按在线课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技能考试、综合考试等四种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给予两次考核机会,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应参加第二次考核;两次考核均未通过或未参加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按照选修课程的程序重新选课和确认。
第五章 课程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免听。对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面授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的面授,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践环节,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直接参加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学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参加该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课程缓考。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1、临考或考试期间,因病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学生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缓考。
2、因其他情况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者。
缓考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3-4周内同第二次考试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凡需要重修的课程,学生应于该课程开课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重修申请,完成相关手续后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考核。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申请重修考试。
参加重修的学生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跟班重修。若学生在跟班面授听课时间与本年级授课时间有冲突,重修者可申请部分免听,经课程开设的教学单位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2、自学重修。以学生自修为主,任课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所有教学任务,否则不予以参加重修考试。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相关教学单位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报省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专业测试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的申请时间和程序
1、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每学期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2、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校内跨教学单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须由转出教学单位和拟转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在同一教学单位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本学期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服兵役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2年,业余(半脱产)专升本、专科累计不得超过2.5年(函授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籍在册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教学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且缺(旷)课达到规定学时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至少满一年)。未经批准,不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及申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报四川省学位办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在地市及以上级别报纸刊登遗失广告,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乐师院继[2006]12号)失效。如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相违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