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联合办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点管理办法》(乐师院【2003】18号)及其补充规定的精神,不断规范联合办学行为,提高联合办学质量,现根据近期个别联合办学单位出现的一些问题,将联合办学中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望各学院和各联合办学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学院及联合办学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联合办学的规定。
二、各联合办学单位须严格执行联合办学协议,禁止超出联合办学协议中的层次、专业办学。
三、联合办学单位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向社会、考生宣传,否则将视为违规招生宣传。
四、联合办学单位须按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如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将视为违规收费。
五、联合办学协议须由学校统一签订,各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与社会上的学校、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单位之间不得就我校成教学生相关事项另外签订协议,以各种形式倒卖生源,否则将视为违规办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凡不遵守我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办学的规定,不严格按联合办学协议招生和办学,我校将及时终止与其联合办学,将其学生收回学校,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各学院及各联合办学单位要认真自查、自纠,不断规范成教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成教办学的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处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