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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11

 

川教〔201188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有关联合办学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禁校内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等)和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禁将招生权、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严禁高等学校未经备案,擅自设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学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办学单位。各高校应切实加强对联合办学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合作过程依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各主办高校不得允许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挂牌名称须以省教育厅备案、公示的为准;不得允许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设多级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方的办学地址;不得允许合作方自行制作、发布任何与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信息。

三、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

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必须由主办高校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工作的职责和权利。各高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录取规则、学习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类型及发放、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其内容必须与公布信息相符,不得模糊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须参加成人高考的学历教育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区别。严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成教生源。严禁委托校内外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组织生源;严禁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以“预科生”、“跟读生”、“进修生”、“免试生”等名义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

四、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各高校必须承担起成人高等教育收费主体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严禁由合作方自行或代为收取费用,严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名单独设置收费项目,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捆绑”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教[2006]232号)文件规定,由主办学校财务部门对收费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计退。因学校及其合作方违规宣传、招生,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由主办学校无条件全额退费。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现状及时进行清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720日前将自查清理与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对因违规招生办学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主办高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停止校外办学机构备案。

2、扣减成人高教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资格。

3、两年内,取消学校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4、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办学行为主体,将从严从重处理。

外省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我厅将终止其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备案以及成人高等教育来川招生计划的受理等,并通报违规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促请责成相关高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违规办学的联合办学机构,省教育厅将记入招生办学不良记录档案,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进入高等教育任何形式的办学领域,并通报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促请追责。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的校内问责制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严格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成人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不应将成人教育学费收入作为对学校成教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成人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正确理解《纲要》关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的内涵要求,优化办学结构,完善办学类型,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将另文规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规范  成人高等教育  办学行为  通知

  抄报:教育部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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