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7〕29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0号,附件1)精神,进一步督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定于2017年3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 (所)。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要求,对照国务院已经公布取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检查鉴定站(所)是否停止相关取消事项考核鉴定活动,是否存在变相继续组织考核鉴定发证的情况。
(二)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及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对照《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评估表》),检查鉴定站(所)基本条件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违规鉴定行为。
1.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所),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站(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鉴定站(所),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将其列为不合格:⑴不鉴定发证;⑵伪造证书信息;⑶超范围鉴定;⑷无标准鉴定;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⑹近3年没有开展鉴定工作。
3.对不合格的鉴定站(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人社部规定,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
三、检查评估方式及安排
检查评估工作采取鉴定站(所)自查自评、审批机关审查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4月30日前)
各鉴定站(所)按照检查评估工作要求,对照国务院已经公布取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检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填写的《检查评估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评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省直批鉴定所自查自评材料直接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各鉴定站(所)须同时填写并上报《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登记表》(附件3)。对鉴定站(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通讯地址发生了变化的,按照程序提出变更申请进行重新登记并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审查评估(6月30日前)
1、审批机关在鉴定站(所)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先材料审核后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各鉴定站(所)鉴定工作开展情况、鉴定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评估。
2、审批机关对所属鉴定站(所)检查评估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所属鉴定站(所)的检查评估结果(合格鉴定站(所)、不合格鉴定站(所)及拟要求整改或予以撤销情况)上报省厅。
(三)抽查复核(8月31日前)
省厅成立检查评估工作组,根据各地检查评估情况,对部分鉴定站(所)进行抽查复核。
(四)向社会公告(9月30日前)
省厅根据各地检查评估情况及抽查复核结果,组织检查评估工作组研究确定全省合格鉴定站(所)名单及其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按公布的内容核发鉴定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检查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检查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在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和我省工作实际,各地对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于2017年3月31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鉴定中心。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在开展检查评估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郑鹏(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28-86113042(传真)
联 系 人:张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28-86136211(传真)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
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0号)
2.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3.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登记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回头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已由各地自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减少工作,持续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了就业创业。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我部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前期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基础上,对于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二、督查重点
重点督查国务院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职业资格管理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主要督查五个方面:
(一)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等文件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是否均已停止考试鉴定发证活动。
(二)除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以及进行收尾考试等后续工作外,是否存在变换花样继续组织考试鉴定发证的情况。
(三)各地区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经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部取消。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确有存在的,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其他社会评价项目是否存在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的培训认证活动,是否违法违规设置准入、上岗资格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行为。
三、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要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照督查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重点督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赴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重点督查,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负责人和一线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专项督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三)强化社会监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开通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专栏,公开举报受理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核查和研究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我部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相关督查结果将及时报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引导。“回头看”期间,通过有关媒体及时报道督查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对于落实国务院决定不到位、明知职业资格已被取消仍继续组织考试鉴定等突出问题予以曝光。同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四、进度安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自查,2017年3月底前向我部报送自查报告。2017年3月至5月,我部将根据社会反映的问题线索赴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及时总结“回头看”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确保职业资格改革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逐项核查,及时整改,确保职业资格清理落实到位,不留死角。
(三)建立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2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1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方法和标准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1.岗位设置 情况 (11分) | 1.1领导岗位情况 | 站(所)长岗位职责明确 | 2 | 查阅文件或任命书(或聘书),现场提问其岗位工作职责。职责明确且未发现问题得2分,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2综合管理岗位情况 |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明确 | 2 | 查阅单位文件或任命书(或聘书),以及相关规定,现场提问其岗位工作职责。职责明确且未发现问题得2分,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3考务管理岗位情况 | 考务管理岗位职责明确 | 2 | 查阅单位文件或任命书(或聘书),以及相关规定,现场提问其岗位工作职责。职责明确且未发现问题得2分,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4试题管理岗位 | 试题管理岗位职责明确 | 2 | 查阅单位文件或任命书(或聘书),以及相关规定,现场提问其岗位工作职责。 职责明确且未发现问题得2分,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5技术支持和财务管理岗位情况 | 鉴定职业的技术支持人员满足站(所)相关工作需要 | 1 | 查阅人员所持技术技能类证书。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人员满足站(所)相关工作需要 | 1 | |
财务人员应满足站(所)相关工作需要 | 1 | 查阅人员所持能力证明(财务证书等)。发现问题不得分。 |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2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内容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2.规章制度 情况 (14分) | 2.1工作场所相关制度办法情况 |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 1 | 查阅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现场提问,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 1 |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服务工作规程(办法) | 1 | |
鉴定工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 1 | 查阅文件并对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 1 | 查阅是否有此项制度规定,询问落实情况。有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保密规定 | 1 | |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 1 | 查阅文件。询问负责人员,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 1 | 查阅文件,现场提问。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 1 | |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场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严重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 1 | 查阅相关材料,询问负责人员。没有预案或发现问题不得分。 | |
2.2人员管理制度办法情况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 1 | 查阅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抽查有关人员理解掌握的程度,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 1 | |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1 | |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 1 | 查阅文件。证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向考生明示,发现问题不得分。 |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3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方法和标准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3.档案资料管理 (14分) | 3.1申报和结果汇总情况 | 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鉴定结果汇总表应保存完整 | 2 | 查看表格(重点是保管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不得分。 | |
3.2证书核发 | 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表应保存完整 | 2 | 查看证书核发表,发现(不完整等)问题不得分。 | |
3.3理论试卷 | 至少一年内所有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卷要备案保存 | 2 | 查看试卷,发现问题不得分。 | |
3.4技能鉴定结果 | 至少一年内所有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实操鉴定结果要备案保存 | 2 | 现场查看考件、资料和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3.5鉴定过程记录 |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安排的表格记录应备案保存 | 1 | 查看表单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格记录应备案保存 | 1 | 查看表单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场安排表格记录应备案保存 | 1 | 查看表单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和考评记录应备案保存 | 1 | 查看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原始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3.6质量督导 | 至少一年内所有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备案保存 | 2 | 查看巡考人员、质量督导员的原始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4.设备设施 (5分) | 4.1基本要求 | 设备设施符合所鉴定职业的标准要求且数量充足、运行状况良好 | 3 | 现场查看。发现1个问题扣1分;2个问题扣2分;3个问题以上不得分。 | |
4.2维护更新 | 维护更新工作满足鉴定需要,与《设备管理制度》一致,台账规范清晰 | 2 | 查看台账。定期实施维护、台账规范清晰得2分;台账不清、不规范不得分。 |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4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方法和标准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5.考核鉴定 场地要求 (5分) | 5.1规范要求 | 考核鉴定场地环境安全、肃静、整洁,照明、通风等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 2 |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2个以内一般性问题的得1分;问题超过3个或问题严重的不得分。 | |
5.2相关场地要求 | 根据工作实际,要设立满足需要的候考室、抽考室等相关场地 | 2 | 现场查看。相关场地齐备得2分;有部分相关场地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
5.3引导标识 | 考核鉴定场地应有引导标识且清晰合理 | 1 | 现场查看。有引导标识且清晰合理的得1分;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 |
6.鉴定实施 要求 32分 | 6.1鉴定公告 | 鉴定公告发布及时、表述清晰且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 | 3 | 查看文件。没有问题的得3分;发布不及时或表述不清晰的扣1-2分;发现未被批准的不得分。 | |
6.2考生资格的审核 | 鉴定申报表与考生登记表及原始资料记录应一致 | 3 | 抽查申报表、考生登记表和原始资料记录。发现不一致的问题不得分。 | |
考生资格应符合报考职业标准的相应要求 | 3 | 抽查原始资料。发现问题不得分。 |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5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方法和标准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6. 鉴定实施要求 (32分) | 6.3考生资格的复核 | 考生登记表应完整地反映其基本信息,其中:工作简历、职业培训背景、以往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需要有原始资料证据 | 2 | 抽查考生登记表和原始资料证据。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 |
考生登记表原则上不能改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动的,应有确认章 | 2 | 抽查考生登记表和原始资料证据。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 |
6.4试卷管理 | 鉴定试卷申请表的填写应规范、完整 | 1 | 抽查申请表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没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其鉴定试卷应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有专门的标识 | 3 | 抽查有关职业(工种)试卷。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鉴定试卷的保管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要求 | 2 | 现场检查保管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鉴定试卷应有符合规定的交接记录 | 1 | 查阅交接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作废试卷的销毁应有符合规定的记录 | 1 | 查阅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鉴定试卷的运送、传输应符合有关的保密规定 | 1 | 查阅记录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6.5考评人员 | 考评员应在聘任期内承担鉴定职业的考评工作 | 2 | 查阅记录和档案。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鉴定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考评小组并采取轮换制 | 2 | 抽查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考评人员的选派须符合回避制度 | 2 | 抽查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 |
应有考评人员工作表现的反馈单表,并按规定及时送到其派出部门 | 1 | 抽查反馈单表。没有的不得分。 | |
6.6阅卷评分 | 阅卷评分的差错率控制情况 | 1 | 抽查试卷。差错率低于3%的得1分;高于3%的不得分。 | |
试卷初评、核分、审校及分数加总等环节应有签字确认 | 1 | 抽查试卷。发现问题不得分。 |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评估表
表2-6
评 估 内 容 | 评估 分值 | 评估方法和标准 | 评估 结果 |
大项 | 中项 | 小 项 |
6.鉴定实施要求 (32分) | 6.7督导反馈 | 应有对质量督导员的工作反馈表单,且能按规定及时地反馈到其派出部门 | 1 | 抽查反馈表单。没有反馈的不得分。 | |
7.证书发放要求 (2分) | 7.1信息上报工作 | 经鉴定合格的考生信息应及时上报证书管理部门,上报的信息应准确无误 | 2 | 抽查有关资料。发现问题不得分。 | |
8. 能力建设情况 (7分) | 8.1队伍建设 | 定期组织站(所)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 2 | 查阅有关培训记录。没有的不得分。 | |
根据承担的鉴定职业需要,组建专家队伍 | 2 | 查阅有关资料。没有的不得分。 | |
8.2信息化建设 | 站(所)应具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办公自动化条件 | 2 | 现场检查。办公自动化条件较差的不得分。 | |
站(所)应采用信息网络工具开展鉴定业务工作 | 1 | 现场检查。没有使用的不得分。 | |
9. 质量监督反馈 (10分) | 9.1责任书 | 站(所)应主动与上级部门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 3 | 查阅责任书。没有的不得分。 | |
责任书应有落实方案,并应有专人负责 | 5 | 查阅方案、现场提问。落实情况好的得5分;有方案但落实不力的得2分;无方案的不得分。 | |
9.2投诉咨询电话 | 站(所)应设立和公布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并运行良好、反馈及时 | 2 | 现场检查.没有的或运行不好的不得分. | |
附件3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登记表
鉴定 机构 基本 情况 | 举办单位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负 责 人 | |
机构代码 | | 审批文号 | |
管理 人员 | 姓名 | 学历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 现任职务 | 工作单位 |
| | | | |
| | | | |
考评 人员 | 姓名 | 学历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 考评职业(工种) | 工作单位 |
| | | | |
| | | | |
督导 人员 | 姓名 | 学历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 | 考评职业(工种) | 工作单位 |
| | | | |
鉴定 条件 | 场地(M²) | |
设备设施情况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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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鉴定情况 | 职业(工种) | 初级(人) | 中级(人) | 高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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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收费 情况 | 鉴定收费使用何种票据 | 鉴定收费是否进入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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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类别为鉴定机构举办单位性质。类别处填写:A、B、C、D、E、F、G、H、I 、J
2、各类别为:A、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高级技校、技师学院);B、中专、高级职业中学;C、高职、高专;D、普通高校;E、企业;F、行业(局);G、就业训练中心;H、社会团体(协会、学会);I、民办职业培训机构;J、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