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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1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助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由助学院校设立的或经助学院校授权设立的。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与助学院校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立程序

第五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由助学院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具备符合要求的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尽可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城市。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无权以助学院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

严禁校外教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

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严禁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

未经助学院校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助学院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未经助学院校授权自行收取助学费用。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自考校外教学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校外教学点的备案、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学院校应制定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明确校外教学点设立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助学院校应根据拟设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统一校外教学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院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经全国考委、四川省招考委批准的专业,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专业。

第十四条  助学院校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制定校外教学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教学点,应进行整顿,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在助学院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校外教学点负责协助助学院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助学院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助学院校对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助学院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助学院校所设校外教学点若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七条  助学院校建立校外教学点需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于每年111日前将电子表格及署助学院校印章的纸质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年度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各助学院校必须在每年930日前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见附件2),对所属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10--11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抽查。对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助学院校应解除合作协议,遗留问题由助学院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可不参加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2.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


附件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填报学校(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教学点名称

专业名称及代码

办学许可证

或批文编号

办学地址

教学点负

责人姓名

联系

电话

招生人数(在校)

专职教师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全日制

业余制

1

2

3

4

5

6

7

注:按教学点进行统计,逐项填报。此表可复制。


附件2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

评 估 指 标

具 体 内 容

考 核 办 法

1办学思想与办学条件(31分)

1.1主体资格(6分)

教学点是助学院校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2分)。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2分)。

与助学院校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2分)。

查验相关证照,并调查核实所出示证照以及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有效性。

1.2服务意识(6分)

办学指导思想明确,真正树立了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办学理念(2分)。

注重教学点的社会形象,没有损害国家自学考试和助学院校形象的事情发生(2分)。

教学点工作人员对学生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2分)。

    听取办学点汇报,走访群众,对学生问卷调查。

1.3办学场地(6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自有或较稳定地租用了教学用房和必要的活动场地,且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具备自有校舍或较固定地长期租用校舍,其建筑面积生均5平方米以上,且单位总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2分)。

办学地点的环境符合办学要求,有利于教学活动开展,没有安全隐患和污染等方面的问题(2分)。

办学地点交通方面,适应学员的往来和生活需求(2分)。

    进行实地考察、访问学生、查阅相关资料。

1.4设备设施(6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教学场所达到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室、桌椅、黑板、灯光、通风、冷暖以及饮用水等符合办学要求。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除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生均图书资料不少于10册;生均教仪设备价值达500元以上;具备校园网且计算机配备达到20台以上(3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应为远道学生面授期间的生活、住宿提供比较方便的基本条件。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应具备满足师生生活、体育锻炼的后勤服务场所,并具有相应的功能;食堂、宿舍、卫生设施及运动场地达到办学要求(3分)。

    作实地考察。

1.5办学规模(2分)

    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且办学规模适度。在该办学点参与自考助学的学生总人数不低于50人;每一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不超过80人(2分)。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1.6授课师资(5分)

授课的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且达到与其所授课程相应的学历、职称,具备该门课程所需要的教学能力(2分)。

聘请授课教师贯彻了教考分离的原则(2分)。

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任课教师,其比例不超过教师总数的50%1分)。

    查阅并核实以前和正在授课教师的名册。

2织与管理(29分)

2.1管理机构(10分)

教学点管理机构健全,有明确的工作岗位、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有文字材料(2分)。

教学工作协调有序,教务资料齐全,学生基本情况能够清楚把握,统计数据无错漏(1分)。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各教学班都配有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落实,具备为学员服务的意识,和学员的通讯联系密切(2分)。

教学班都建立了班委会。班委会在师生之间很好地发挥了桥梁作用,为教学活动做好了服务工作(2分)。

班委会成员在本班同学中很好地发挥了表率作用(1分)。

    查阅资料、访问学员、对教师和学生作问卷调查。

2.2规章制度(8分)

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生考勤、课后辅导和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得到了贯彻执行。

其中:规章制度有文字材料(2分)、工作人员及学生对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2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2分)。

    查阅资料、调查座谈,作问卷调查。

    办学点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学员进行的考风考纪教育落实到位(2分)。

2.3办学环境与氛围(4分)

教学点的办学受到当地各个方面的支持,具有良好的办学外部环境(2分)。

教学点具备相应的教学环境和一定的文化氛围,没有影响和干扰教学活动的环境障碍(2分)。

    实地考察、走访当地的社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2.4招生过程与收费(7分)

教学点在办学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整个办学过程无乱收费行为(3分)。

办学收费过程规范,账目和所使用的票据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2分)。

招生过程规范,没有虚假的广告宣传和对学生的不实承诺。无学员投诉(2分)。

    访问当地群众,对学生作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账目。

3教育教学过程(22分)

3.1课程教学(8分)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开齐开足了各门课程,教学时间足够,无时间缩水现象(2分)。

严格按课表行课,无随意调课、取消课的现象发生(2分)。

按照规定和要求上好了省考课程,并进行了严肃认真的省考课程考核(4分)。

    查阅课表,调查座谈,对学生作问卷调查。调阅校考课试卷。

3.2学生考勤(4分)

有详细的学生上课考勤记载。考勤资料保存完整,且与课表上的上课时间相吻合(2分)。

学生的上课出勤率得到有效保证。单次考核出勤率达到90%,整体考核出勤率要达到80%2分)。

    查阅考勤记载,计算出勤率,作不定时抽查。

3.3课后辅导(4分)

教学点重视对学生的课后辅导工作,安排了授课教师为学生的课后解难答疑(2分)。

协助授课教师与学员的沟通,帮助学生和授课老师之间保持了密切的联系(2分)。

    学员座谈、授课教师访问或问卷调查。

3.4教材资料(4分)

学习必备的考试大纲、教材、辅导书等资料能够及时发放,保证了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2分)。

要求并积极协助授课教师自编练习、辅导资料,帮助学生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2分)。

    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查阅相关的文字资料。

3.5班务管理(2分)

    班主任对班集体和班委会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作用,管理中加强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好了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教学班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2分)。

    听取汇报,举行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

4质量与效益(18分)

4.1考生满意度(4分)

    参加该教学点学习的学生,对教学点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满意率达到70%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60%以上(1分)、满意率在60%以下(0分)。

对学生作问卷调查。

4.2教师满意度(4分)

    在该教学点担任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对教学点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90%以上(4分)、满意率达到80%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70%以上(1分)、满意率在70%以下(0分)。

    访问教师或对任课教师作问卷调查。

4.3省考试院、市招考办满意度(3分)

    省、市(州)自考处(科)对本教学点的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95%以上(3分)、满意率达到85%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75%以上(1分)、满意率在75%以下(0分)。

自考管理系统内部作满意度评定。

4.4考试合格率(2分)

    整个教学点的教学质量高、学生学习效果好。具体体现为评估前的连续三次考试中,考生的整体平均合格率均达到30%以上(2分)、20%--29%1分)、20%以下(0分)。

    提取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4.5考试违规违纪率(5分)

    教学点对考生的遵规守纪教育措施落实、效果明显。具体表现在评估前的三次连续考试中,考生参加所有考试的违规违纪率不超过5%5分)、5%--8%2分)、8%以上(0分)。

    提取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说明: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0项。根据综合评估分值,对校外教学点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定。综合评估分值90分以上的为优良;70分至8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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