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川教函[2015]387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已经教育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9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16年以后(含2016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17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
按国家统一部署,四川省定于2016年3月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为实现教师资格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师范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15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
2.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参加四川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师范类专业2015年及以前在籍学生,在2019年及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二、非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15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从2016年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报名参加2015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具体见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ceea.cn)。
2.凡2015年及以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以及虽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20年及以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国(境)外高校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能按师范专业人员认定办法执行,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